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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期是工程延误或进度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期延误会导致有一定的损失,那么,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索赔吗?接下来由北京工程纠纷律师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北京工程纠纷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索赔的费用

工期,是建筑工程的核心问题之一,可以讲没有不重工期的建筑工程,任何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前,都会对工期进行约定。但在实际施工中,导致工期拖延的情况很多,可以预见的不可预见的都有,如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大暴雨等导致工期拖欠。一旦出现拖延,就会造成损失,谈不拢时就会出现纠纷。就会要求索赔。

在建筑工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承包人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但承包人要是不清楚可以要求赔偿哪些费用的话,就可能会出现少索赔、漏索赔的现象,导致自身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因发包人原因,如拖欠进度款、没有按时提供原材料等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要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就工程变更,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能要求的赔偿费用,是需要根据其实际损失来确定的,不限于上述陈述的集中。

总之,只要承包人由于发包人工程变更,导致损失的,只要有证据材料都可以要求赔偿。只是如果是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不能要求赔偿,甚至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一般请来说,要是出现这种情况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赔偿就可以了,毕竟往往之后还需要继续合作。倘若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就要及时找个建筑工程律师,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发电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项目提供发电项目的劳务分包,本案合同约定了固定包干总价2039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合同总工期为348日历天。

2016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函件,以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工程总体延期超过400天、无法完成剩余工程及消缺工程为由,要求解除本案合同。2016年4月1日,申请人复函对于被申请人解除合同提出异议。2016年5月10日,本案所涉工程投入运行。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1500余万元、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1500余万元,及被申请人赔偿因工期延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80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因工期延误及工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3500余万元。

争议焦点

1. 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本案合同;

2. 工期延误的责任如何认定。

裁决结果

1. 本案合同于2017年5月26日解除;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20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3.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期延误损失489360元。

以上就是关于工期延期承包人的索赔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北京工程纠纷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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